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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光储联合发电站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北极星光伏会展网 来源:住建部 2017-07-10 02:09:43

13给排水、暖通与空调

13.1一般规定

13.1.1电站的给排水系统、暖通与空调系统应按照联合发电站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对于扩建工程,应充分发挥原有设施的效能。

13.1.2升压站、储能区、生活区的给排水系统宜统一考虑、集中设置。

13.2给排水

13.2.1电站给排水应满足生产、生活用水要求,且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的规定。

13.2.2应合理利用水资源和保护水体,且排水设计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

13.2.3应优先选用市政水源。当市政水源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选用地表水或地下水(深井水)。消防用水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13.2.4当场外生活供水管网压力不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气压供水或变频调速供水方式。生活给水管应采用钢塑复合管或PPR管。

13.2.5当设有高水位水箱时,高度应按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所需水压计算。寒冷地区的水箱应有防冻措施。

13.1.6排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区雨水、生活排水、生产废水宜采用分流制。

2应根据地形及降水量确定雨水排水方式。场地周围有市政管网时,宜采用有组织排水;场地周围无市政管网时,宜采用无组织排水。

3宜将处理达标后的生活污水、废水及雨水收集,作为绿化及冲洗道路用水。

4在湿陷性黄土区域或膨胀土区域,排水必须引到地基基础影响范围之外。

5室内排水宜采用UPVC管,集控站区室外排水宜采用埋地塑料管。

13.2.7液流电池储液罐应布置在酸液流槽内。当设有酸液事故储存池时,酸液流槽容积宜按最大一组电池组正负极两罐酸液容量20%设计;当未设有酸液事故储存池时,酸液流槽容积宜按最大一组电池组正负极两罐酸液容量100%设计。酸液事故储存池容积按最大一组电池组正负极两罐酸液容量100%设计。

13.2.8液流电池室排水管道应采用耐酸材料。

13.3暖通与空调

13.3.1联合发电站的采暖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暖通风设计应符合《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的要求。

2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建筑物宜采用电采暖形式。

3控制室、继保室、通信机房和监控机房等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4电采暖系统应设置温控装置。

13.3.2建筑物采暖通风及空调应符合《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GB51096的规定。

13.3.3位于严寒或寒冷地区的联合发电站,应设置供暖设施;其他地区可根据工艺与设备需要设置供暖设施。电池室内不应采用明火取暖。铅酸电池、液流电池等有氢气析出的电池室,采用电采暖时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13.3.4电池室内设计温度参数应符合表13.3.4的规定。

表13.3.4电池室内设计温度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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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电池室内通风量应按空气中的最大含氢量不超过0.7%计算,且不应小于3次/h。铅酸电池、液流电池等有氢气析出的电池室,通风空调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13.3.6电气设备房间内不应布置有压的水管、蒸气管道。

14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14.1一般规定

14.1.1电站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所在省(市)制定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规划。

14.1.2电站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及防治水土流失的要求,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环保材料和水保设施,对电站建设、运行和生活过程产生的各项污染物及生态环境影响应采取防治措施和水保措施。

14.1.3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14.2环境保护

14.2.1电站的电磁辐射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的规定。

14.2.2在工程设计中应选用电磁辐射水平低的设备。

14.2.3电站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

14.2.4在工程设计中宜选用低噪声设备。

14.2.5电站的污水和废水应分类收集、输送和处理;有条件的应接入城镇排水管网,无条件的可在站内收集处理、回收利用或达标排放。对外排放的水质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

14.2.6电站污水排放口的设置应符合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14.3水土保持

14.3.1联合发电站的水土保持设计应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的规定。

14.3.2电站工程设计方案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毁,保护原地表植被、表土及结皮层,减少水土资源占用,提高利用效率。

14.3.3在施工期电站的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宜分阶段进行,并针对边坡防护、土地整治、防洪导排、降水蓄渗、临时防护、植被种植、防风固沙等相关的工程进行方案设计。

14.3.4开挖、填筑的场地宜采取拦挡、护坡、截排水及其他整治措施。

14.3.5临时施工用地应在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土地整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恢复其原有利用功能。

15职业安全

15.0.1联合发电站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职业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标准及规范的规定,且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15.0.2联合发电站的职业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各项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5.0.3联合发电站站区的储能电池室、配电间、逆变器室、变压器室、综合楼、库房、车库、作业场所等的防火分区、防火隔断、防火间距、安全疏散和消防通道设计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等标准的规定。

15.0.4联合发电站防爆设计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GB50065等标准的规定。

15.0.5电气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带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并应有必要的隔离防护措施和防止误操作措施,应符合《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352、《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4064等标准的规定。

15.0.6联合发电站应设置防直击雷设施,并采取安全接地等措施,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GB50065、《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GB50064的规定。

15.0.7防电灼伤的设计应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4064、《电力安全工作规程》GB26860的规定。

15.0.8防坠落伤害设计应符合《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GBJ101等标准的规定。

15.0.9防暑、防寒、防潮、防噪声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等标准的规定。

15.0.10防非电离辐射和电离辐射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制》GBZ2.1—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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