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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发布山东等7省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专项监管报告

北极星电力会展网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 2017-03-31 09:17:08

山东等7省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专项监管报告发布,一起来看报告全文:

山东等7省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专项监管报告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6年市场监管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171号)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电力调度交易工作,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国家能源局于2016年下半年组织有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对山东、黑龙江、青海、安徽、湖北、云南、贵州7个省份开展了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工作,形成本报告。

一、基本情况

本次专项监管通过与电力企业座谈、询问有关人员、调阅资料、调取调度自动化系统数据、查阅厂网电费结算发票、听取调度录音、约访发电企业等方式,对7个省份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的2015年全年及2016年上半年电网运行方式与计划安排、电力调度运行管理、并网运行与辅助服务管理、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交易电量组织、电价执行与电费结算、可再生能源政策落实、电网公平开放及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从监管情况看,7个省份的电力企业基本能够认真落实厂网界面“五项制度”,电力市场秩序整体情况较好,厂网关系总体和谐。

二、上一年度问题整改情况

针对上一年度专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经有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督促,除云南鲁布革电厂电量、安徽省年度发电计划安排2项问题未整改到位外,各电力企业基本能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具体情况如下:

(一)已整改问题情况

1.部分送出工程滞后问题。经贵州电网公司整改,盘县电厂配套送出工程已于2015年6月正式投运,织金电厂配套送出工程已于2015年11月正式投运。

2.承兑汇票比例高于合同约定问题。经整改,贵州电网公司2016年1-6月购电费中承兑汇票支付比例为30%,承兑汇票支付比例与收取比例基本持平,控制在《购售电合同》约定的承兑汇票支付比例范围内。

3.风电、光伏发电未按规定纳入“两个细则”问题。经整改,青海省电力公司已根据《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及《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将要求整改的7座风电场、111座光伏电站纳入了“两个细则”管理范畴,后续新投新能源发电机组也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两个细则”考核擅自降低考核标准问题。经整改,青海省电力公司已于2015年8月对唐湖电厂#2机组、江源电厂#1机组的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了补考核,截至此次检查时未发现新增非计划停运漏考核情况。

5.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信息公开问题。经整改,山东省电力公司进一步完善电源接入电网前期工作管理流程和业务标准,省、市公司建立健全了全过程信息档案制度,确保管理规范统一。

6.“十三五”云南西电东送合同未签订问题。“十三五”期间云电送粤政府间框架协议已经签署,广东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根据框架协议已签订2016年度三方年度购售电合同文本。

(二)未整改的2项问题

截至2016年6月底,南方电网调度机构在汛期其他云南水电站带低负荷大量弃水期间仍安排云南鲁布革水电站接近满负荷发电、安徽省年度发电计划与本地煤炭消纳挂钩等问题仍未得到整改落实。现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是南方电网调度机构要按照调峰调频电厂功能定位原则合理安排云南鲁布革电厂电量,公平对待各发电企业。

二是建议安徽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年度发电计划安排时,营造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环境,逐步放开年度发用电计划,实现电力电量从计划手段为主平稳过渡到以市场手段为主。

三、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电力企业并网调度协议及购售电合同签订不规范,管理不严格

部分省份电力企业在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签订中,存在延期签订、无合同交易、合同不严谨等问题。

专栏1部分省份电力企业购售电合同未及时签订,存在无合同交易问题

1.山东省电力企业2015年部分购售电合同延迟到当年8月上旬签订,2016年所有购售电合同截至2016年7月尚未签订。青海省电力企业2016年购售电合同实际签订时间延迟至2016年7月。

2.贵州省电力企业截至6月底仍未签订2016年购售电合同,合同签订率仅为77%。

3.黑龙江省电力公司与大唐东宁水电、华能街津山风电场二期、杜蒙拉弹泡风电场签订购售电合同时间均晚于风电场首次并网时间20天。

专栏2部分省电网企业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管理不严格

1.云南省电力企业2016年购售电合同中保障性电量未分解到月。

2.云南电网公司与发电企业签订的市场化交易购售电合同中均无电量、电价。山东省电力公司与部分2015年新投产机组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无电量、电价。

3.安徽省电力公司在炉桥热电厂、滨淮电厂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后,未及时签订正式的并网调度协议。

(二)部分电力调度机构在执行年度基数合同电量完成率、新能源消纳、并网流程等方面管理不规范

部分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年度基数合同电量完成率不均衡,未公平对待各发电企业;在运行方式和计划安排上较为粗放,一定程度上影响可再生能源消纳;在调用抽水蓄能机组上仍存在“建而不用”或“过度使用”的情况。

专栏3部分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年度基数合同电量完成率不均衡

黑龙江省电力调度机构在执行2015年度基数合同电量时,全省共有9家电厂年度合同执行完成率偏差超2%,其中华电齐齐哈尔热电有限公司计划率高达105.67%。

专栏4部分电力调度机构运行方式和计划安排不合理,影响可再生能源消纳

1.黑龙江省电力调度机构部分时段运行方式不合理。2016年5月1日至15日,在非供热期弃风限电时段安排多家直调火电机组出力高于核定的最小运行方式;2016年5月4日至5日、7日至10日在大风期安排500kV线路检修,导致部分风电场弃风。

2.湖北省电力调度机构预留电网旋转备用容量偏大。如,2015年湖北省统调火电机组平均旋转备用容量196万千瓦,平均旋转备用率14.49%;2016年上半年平均旋转备用容量178万千瓦,平均旋转备用率15.29%,特别是4月火电平均旋转备用率达到23.85%。在不考虑水电机组提供备用的情况,仅火电机组平均旋转备用容量已远高于《电力系统技术导则》规定。

专栏5部分电力调度机构未合理调用抽水蓄能电站

相关电力调度机构对抽水蓄能机组的调用机制存在缺陷。如,2016年3月1日,由于上海电网夜间负备用紧张,华东电网电力调度机构调用琅琊山、响水涧抽水蓄能电站抽水调峰,并仍按抽水蓄能电站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电量(上海、安徽电力公司各占50%),未根据上海、安徽两省实际情况按需分配,导致安徽电网负备用进一步富裕,客观上造成资源浪费。

专栏6部分电力调度机构管理不精细,技术措施相对落后

1.青海省电力调度机构未及时执行新能源发电管理系统对各厂的调整,新能源发电管理系统对各厂的调整周期为日,但调度执行中数日才更新一次,未能在断面约束下及时体现对各电厂出力的合理控制策略。

2.湖北省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生产管理系统仍采用拨号上网方式登陆,省内部分发电企业长时间难以拨通,影响发电企业及时获取信息和办理检修工作票。

(三)部分电力调度机构执行“两个细则”不严格,存在违规免考核等问题

部分电力调度机构在“两个细则”执行中不规范,并网运行考核工作存在考核执行错误、违规免考核等问题。

专栏7黑龙江、山东省电力调度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将有关发电企业纳入“两个细则”管理范畴

1.黑龙江省电力调度机构延期50天将华润东堤风电场、大唐东辉风电场、七台河万龙风电场纳入“两个细则”管理范畴。

2.山东省电力调度机构延期3个月将国电泰安热电#1机组纳入“两个细则”管理范畴。

专栏8山东省电力调度机构存在“两个细则”违规免考核问题

山东省电力调度机构2015年全年至2016年上半年未考核赵楼电厂#1机组、烟台电厂#7机组等火电机组非停共16台次,涉及金额279万元;对2015年以来乳山华电、滨海华能等173次风电场设备故障非计划停运事件,苏家大唐、东兴华润等93次并网线路跳闸停运事件均未考核,涉及金额1462万元。

专栏9安徽、青海省电力调度机构存在“两个细则”考核执行错误的问题

1.安徽省电力调度机构对2015年提供黑启动服务的电厂均给予全额补偿,未针对机组检修等情况进行考核并扣减相应的费用,黑启动事故预案备案工作也未完全到位,涉及金额8万元。

2.青海省电力调度机构对2016年5月汉东电厂#1机组调峰能力考核套用标准错误,导致目前实际考核分值较应考核分值低120分,涉及金额12万元。

(四)部分电力企业对新建机组转商业运营工作管理不严、执行不力

国家能源局自2015年初取消商业运营非行政审批后,部分电力企业在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商业运营电价执行、差额资金分配、信息报送等方面,存在管理不严、执行不力、占用差额资金等情况。

专栏10部分电力企业执行新建机组转商业运营政策不严格

1.湖北省电力公司、华能武汉发电有限公司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华能武汉发电有限公司#5、#6机组增容部分未达到商业运营条件的情况下,按商业电价结算上网电量,多结算差额部分2256.96万元。

2.黑龙江省电力公司2015年产生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642万元,截至2016年6月底仍未上报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分配方案,差额资金未及时分配。

3.安徽省安庆供电公司无法提供部分新建机组并网过程中验收意见、新建火电机组试验报告等相关材料,违反有关规定。

(五)部分电力交易机构、市场主体在交易组织、交易执行等方面不规范,合同履约缺乏约束机制

部分电力交易机构及市场主体未严格执行电力交易规则,在合同兑现、信息报送、资格审核、交易结果执行等方面存在问题。

专栏11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市场机制尚不完善

1.广东、贵州两省受西电东送价格形成机制调整、送受电省份电力供需形势发生变化等因素影响,截至2016年6月底对西电东送计划内和计划外电量以及“西电东送”送出价格一直未达成协议,2016年“黔电送粤”合同仍未签订。

2.2015年,在湖北电力供应富余、火电机组发电利用小时偏低的情况下,湖北省电力公司仍购入西北、华北电量7.62、25.93亿千瓦时。

专栏12贵州省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兑现率低

贵州省部分用电企业受宏观经济下行和产业结构调整影响,调减生产计划,致使其合同兑现率较低。2015年贵州省电力市场化交易合同签约电量272.49亿千瓦时,实际完成交易电量172.42亿千瓦时,兑现率仅为63.28%。

专栏13部分电力交易工作开展不规范,信息报送、市场准入存在问题

青海省电力公司组织跨省区交易和电力直接交易之前,未按规定提前向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报送交易相关情况;在集中撮合竞价交易过程中,对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资格把关不严,致使协合德令哈三期20兆瓦光伏项目、北控格尔木五期30兆瓦光伏项目等9个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参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

专栏14云南省部分月份市场化交易电量执行偏差较大

云南省电力调度机构在制定月度发电计划时,应结合经安全校核后的月度交易结果制定次月发电计划。检查中发现,部分月份发电计划与月度交易结果衔接不紧密,导致月度交易电量实际偏差较大。

专栏15云南电力交易机构技术支持系统功能不完善

云南电力交易机构2015年和2016年的交易系统功能不够完善,相互间不能兼容,目前2015年软件客户端已经关闭,2015年交易历史数据无法查询。2016年技术支持系统缺少数据查询功能,如红河、临沧供电局不能查看县公司代用户申报情况;云铝公司在报价过程中,若电脑死机或断电后,开机无法再次登录客户端,需要致电交易中心将客户账户解锁等等。

专栏16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费招标侵占发电企业利益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桐柏、泰安抽水蓄能电站电价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517号)规定,泰安抽水蓄能电站年租赁费为4.59亿元,山东省电力公司采购抽水电量的指导价格为0.296元/千瓦时。山东省发电企业应承担泰安抽水蓄能电站年租赁费1.1475亿元。2016年山东省电力公司按省内火电标杆电价0.3729元/千瓦时测算得出招标抽水电量为15.093亿千瓦时,全省共18家发电企业33台机组中标。若按上述中标机组实际加权上网电价(0.3931元/千瓦时)测算,18家发电企业实际多负担年租赁费3041.85万元;若按山东省2016年上半年统调火电实际平均上网电价(0.3896元/千瓦时)测算,18家发电企业实际多负担年租赁费252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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