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通报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第一批试点项目进展情况: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
(九)浙江湖州省际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安徽和县产业新城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一)江西崇仁工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二)重庆万州经开区微电网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三)重庆石柱生态工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四)四川达州市地方电网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五)四川凉山州地方电网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六)宁夏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七)宁夏吴忠市宁夏太阳镁业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八)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四、已确定业主但尚未划定供电范围的试点项目(29个)
(一)山西太原工业新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内蒙古包头铝业工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三)内蒙古鄂尔多斯达拉特经济开发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四)内蒙古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五)吉林大安市冠麒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六)吉林亚泰医药产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七)黑龙江鸡西矿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八)黑龙江鹤岗矿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九)河南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湖南衡阳白沙洲工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一)广西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二)广西河池大任产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三)贵州瓮安县工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四)贵州铜仁锰钡新材料产业聚集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五)贵州清镇市经济开发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六)贵州贵安新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七)云南曲靖市陆良县工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八)云南楚雄州禄丰工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九)云南西双版纳州嘎洒旅游度假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十)陕西延安新区综合智慧能源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十一)陕西富平区域综合能源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十二)陕西韩城市经开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十三)陕西铜川市坡头工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十四)甘肃兰州新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十五)甘肃平凉工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十六)甘肃瓜州柳沟综合物流及现代煤化工产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十七)甘肃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北高新技术产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十八)甘肃兰州国际港务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十九)宁夏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五、无社会资本参与的试点项目(6个,不含存量配电项目)
(一)内蒙古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江苏宿迁运河宿迁港产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三)福建漳州蓝田经济开发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四)贵州兴义市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五)云南楚雄州禄丰工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六)云南丽江市华坪工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请各省(区、市)加快推进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工作,尽快实现项目落地。尚未确定业主的增量配电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项目业主,落实向社会资本放开增量配电业务的要求,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电网企业须向增量配电网提供系统公平接入服务,禁止对未参股项目封锁接入电网所必备的相关信息或变相阻挠系统接入。自发文之日起,地方负责相关业务的主管部门须建立定期上报机制,对于尚未建成投运的试点项目,必须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运行局)、国家能源局(电力司)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包括业主确定情况、业主股权结构、供电区域划分情况、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情况、前期工作及建设情况、项目运营情况、存在问题及地方协调情况等)。第一批试点项目应于2018年10月底前确定项目业主并划定供电范围,2019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第二、三批试点项目应加快推进。不能按期上报和推进滞后的试点项目一并列入通报范围,试点项目正常投运后可不再上报。
联系人:郭寅昌,电话兼传真:010—68505505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