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解读丨莫慌!在建、缓建火电项目 企业仍有自主决策权
《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作用,因地制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强调更多采用市场化、法制化手段进行调控,调控措施必须坚持分类施策,避免一刀切。
例如,涉及民生供热、扶贫攻坚的在建项目,要把民生问题、扶贫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再如,有的在建项目发生投资额已经很大,强调发挥企业自主决策权,缓建项目可自主选择停建或继续建设,但建成后暂不并网发电,作为系统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尽量降低对企业经营、设备制造建设等上下游产业和信贷资产造成不良影响。
对于“严肃处理违规项目”等调控目标“硬任务”,《意见》则明确规定:未核先建、违规核准、批建不符、开工手续不全等违规煤电项目一律停工、停产,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对于《意见》印发后新出现的违规建设项目,各地、各有关方面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任务落实情况,已经列为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部门间协同监管机制,充分运用地区自查、监管核查、部门督查、社会监督等形式,加大对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的监督检查,真正把责任落实下去,把压力传导下去。
坚守安全底线,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必须确保电力安全供应,这是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
基于此,《意见》强调,要发布实施年度风险预警,强化预警结果的引导作用,促进地方和企业科学有序规划建设煤电项目。同时,《意见》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电力预测预警分析,定期监测评估电力规划实施情况,并适时进行调整。要及时做好电力供需动态平衡,采取跨省区电力互济、电量短时互补等措施,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确保电力可靠供应和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事关社会稳定。《意见》强调,发电企业要主动承担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调控要求,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债务处置等相关事宜。
去年以来,部分发电集团煤电板块持续整体亏损,煤电企业生产经营遇到较大困难。部分地区电力富裕较多、系统调峰能力不足,但由于背压机组非供暖季需停机,企业建设积极性不高。现役30万千瓦以下机组中,热电机组多承担着民生供暖和工业供热任务,纯凝机组有的发挥着支撑电源和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作用,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难度较大。
这些情况和问题交织出现,在推进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中必须高度重视。
为充分调动地方和企业积极性,《意见》提出了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完善背压热电支持政策、实施差别化金融政策、盘活土地资源等多项配套政策措施。
例如,《意见》明确,将建立完善电力市场机制,研究通过电量补贴、地方财政补贴等支持政策,对承担非供暖季停发的背压热电机组给予合理补偿。在确保按时完成淘汰、停建、缓建煤电产能任务目标的前提下,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容量可跨省(区、市)统筹使用,按等容量原则与暂缓核准、建设项目的恢复挂钩,或按一定比例与在建项目挂钩。此外,《意见》还提出,符合条件的关停机组关停后可享受最多不超过5年的发电权,并可通过盘活土地资源获得一定收益等支持政策,促进淘汰煤电落后产能。
各地、各有关方面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地方、部门实际,按照国家确定的电力体制改革方向,进一步出台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有助于共同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