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能源监管办:参加绿证交易的光伏风电企业 交易电量不再享受政府补贴
第七节 临时交易和紧急支援交易
第五十八条 江苏省可与其它省(市)通过自主协商方式开展跨省区临时及紧急支援交易,交易电量、交易曲线和交易价格均由购售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当事先与其它交易机构约定跨省跨区紧急支援交易的价格及其他事项,在电力供应出现严重缺口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安全约束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采取预挂牌方式确定跨省跨区紧急支援交易中标机组排序。
第六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事后应将临时及紧急支援交易的原因、电量、电价等情况向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电力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安全校核
第六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涉及其调度范围的各种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所有电力交易必须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方可生效,涉及跨省跨区的交易,须通过所有相关电力调度机构的安全校核。安全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机组辅助服务限制等内容。
第六十二条 为保障系统整体的备用和调频调峰能力,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在市场信息公示日前2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根据机组可调出力、检修天数、系统净负荷曲线以及电网约束情况,折算得到的各机组电量上限,由电力交易机构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布。
第六十三条 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在市场信息公示日前2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网关键通道输电能力、关键设备检修计划等电网运行相关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在收到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初始交易结果汇总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安全校核未通过时,调度机构需出具书面解释,并提供对应灵敏度级别列表,由电力交易机构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布。
第六十五条 安全校核未通过时,依据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灵敏度级别列表进行调整。灵敏度级别相同的机组,等比例调整。每台机组优先调整基数电量,后调整市场交易电量。基数电量受市场交易电量影响不能通过安全校核的,可以转让。削减市场交易电量时,优先削减集中竞价交易,后削减双边协商交易。对于集中竞价交易,按集中竞价成交顺序进行削减;对于双边协商交易,按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削减,时间相同时,按发电侧节能低碳电力调度的优先级进行削减,对于约定电力交易曲线的,最后削减。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执行
第一节 合同签订
第六十六条 各市场主体应根据规定签订经江苏能源监管办监制的电力交易合同。
第六十七条 根据确定的跨省跨区优先发电(含年度以上优先发电合同),相关电力企业在每年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开始前协商签订次年度交易合同(含补充协议),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送受电曲线、交易价格等,纳入我省优先发电计划,并优先安排输电通道。
第六十八条 电力市场合同(协议)类型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发电企业与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
2.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与电网输电方签订直接交易三方合同;
3.抽水蓄能电量招标合同;
4.合同电量转让合同(协议);
5.售电企业与代理的用户签订的交易合同;
6.电网企业与售电公司及其代理的电力用户三方签订保底供用电协议(含输电服务);
7.电网企业与非市场化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协议。
第六十九条 发电企业与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由中长期基数购售电合同和当年度协议组成。中长期基数购售电合同有效期五年,约定发电企业并网计量点、电费支付等基础性条款;当年度协议明确当年的基数电量、电价和分月电量安排。
其中,对于执行全额保障性收购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以中长期购售电合同为主,年度电量只做预估,不再约定具体数值。
第七十条 非市场化的电力用户与电网公司签订供用电协议,明确计量、用电类型和电费支付等事项。
第七十一条 直接交易合同、抽水电量招标合同、合同电量转让协议,在执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实行电子化管理。合同数据以电力交易机构的技术支持系统为准。如市场主体有明确用途需要纸质合同,另行签订。
第七十二条 市场化交易的各类中标通知书,具备纸质合同同等效力。
第二节合同执行
第七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各年度合同中约定的月度电量分解安排和各类月度交易成交结果,形成发电企业的月度发电安排,包括优先发电、基数电量和各类交易电量。
第七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月度总发电计划,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和机组开机方式。
第七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每日跟踪和公布月度发电计划执行进度情况。市场主体对月度发电计划执行进度提出异议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出具说明,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公布相关信息。
第七十六条 已约定交易曲线的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其中发电企业部分合同约定了交易曲线的,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运行前安排无交易曲线合同的发电曲线,与合同约定曲线叠加形成次日发电计划;发电企业全部合同约定了交易曲线的,按合同约定曲线形成次日发电计划。
第七十七条 未约定交易曲线的电力直接交易合同以及优先发电合同和基数电量合同,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安排机组的发电计划。
第七十八条 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可基于安全优先的原则实施调度,并于事后向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事件经过。紧急情况导致的经济损失,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经济责任;无明确责任主体的,由所有市场交易主体共同承担。
第三节 合同电量偏差处理
第七十九条 在市场化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例不超过30%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滚动调整方式处理合同偏差。发电侧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按月滚动调整,用户侧合同约定的年度合同可以滚动调整分月电量。同时,对当月负荷预测导致的发电企业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合同执行不平衡的,可以在月度内按照互保协议,以合同电量转让方式进行。
第八十条 在市场化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例超过30%的情况下,中长期合同执行偏差主要通过在发电侧采用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进行处理(优先发电、基数电量合同优先结算)。
第八十一条 在执行月度偏差电量预挂牌交易的方式下,电力调度机构应严格执行预挂牌确定的机组调用顺序。每月最后7日,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各机组整体合同完成率,判断当月基本电力供需形势。当电力需求超出预期时(月度系统实际用电需求大于月度系统总合同电量时),基于预挂牌确定的机组排序,满足电网安全约束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增发价格较低的机组增发电量,其余机组按合同电量安排发电计划;当电力需求低于预期时(月度系统实际用电需求小于月度系统总合同电量时),优先安排补偿价格较低的机组减发电量,其余机组按照合同电量安排发电计划。
第八十二条 在执行月度偏差电量预挂牌交易的方式下,月度上下调电量当月结清,不跨月滚动。上调电量不占用机组优先发电、基数电量和市场化交易合同,下调电量按照机组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电量、月度双边协商电量、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分月电量、基数电量分月计划、优先发电分月计划的顺序依次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