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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北极星电力会展网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2019-11-12 09:22:42

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依法加强和完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原电监会28号令)修订工作,研究起草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2月9日,有关单位、行业协会及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请传真至010-63976532,或将电子邮件发送至yangmeng@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11月9日

附件1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除国家能源局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 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 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八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

第九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机具设备;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四)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职专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许可证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具体申请条件,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申请表;

(二)主要机具设备相关材料;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材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电力专业相关的技能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

(五)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材料。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材料。

第十一条 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与合并相关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等材料。

第十二条 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与分立相关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等材料。

分立后的新设单位中,至多一个单位可承继分立前原单位从事同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业绩;其他新设单位同时申请该类别许可证的,按新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派出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派出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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