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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加大排放高、污染重的煤电机组淘汰力度 逐步关闭企业自备燃煤电厂

北极星电力会展网 来源:河北日报 2018-08-14 09:33:17

(七)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推动河口综合整治。重点整治南排河、宣惠河、饮马河、石碑河、廖家洼河等12条直接入海河流。全面整治入海污染源,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全部清理非法排污口,禁止在二类环境功能区新设入海排污口。强化陆海污染联防联控,加强入海河流治理与监管。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到2020年,沿海城市直排海污染源全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全省入海河流基本消灭劣Ⅴ类水体。

推动重点海湾污染整治。严格控制海水养殖等造成的海上污染,推进海洋垃圾防治和清理,提升船舶和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2018年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要求;2019年底前,完成环渤海沿岸500米范围内生活垃圾与固体废物堆放点和填埋场的清除;2020年底前,实现海水养殖排水全面达标。

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和岸线开发管控。统筹安排海洋空间利用活动。禁止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消化存量围填海资源,已审批但未开工的项目要依法重新进行评估和清理。到2020年,典型受损海洋景观得到基本恢复,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岛沿岸),生态红线区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5%,主要生态功能区得到治理和修复,初步实现海洋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八)加快雄安新区及白洋淀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以白洋淀流域水生态提升为重点,加强白洋淀流域水环境质量管理,强化雄安新区水环境生态支撑。编制实施《白洋淀流域治理实施方案(2018—2020年)》。坚持内源与外源共治、污染治理与环境监管并重、淀区治理与流域治理相结合,重点实施流域水环境治理、水资源保障、水生态修复、水功能涵养、水环境监管等工程。

实施白洋淀流域上游综合整治。开展清淤疏浚,严格污染管控,强化源头治理,大幅削减入淀河流污染负荷。建成上游山前水库、引黄入冀补淀、南水北调中线互为补充的长效生态补水机制。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实施矿山修复绿化,推进生态涵养林建设,提升水生态涵养与系统服务功能。到2020年,白洋淀全流域实现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主要入淀河流氮污染物指标明显下降,其他指标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

实施雄安新区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加大唐河污水库及雄安新区内黑臭水体、纳污坑塘等水体整治力度,强化城镇和农村污水垃圾、工业废弃物、旅游污染治理管控,严格控制新增水污染物,有序推进淀区生态搬迁和污染治理。修复淀区湿地生态,开展清淤试点。实施水生植物平衡收割,清除各类非法围堤围埝,促进水体自然流动,减轻内源性营养物负荷的积累。开展增殖放流,培育水生植物群落,逐步恢复白洋淀水域生物多样性。到2020年,白洋淀湖心区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Ⅲ—Ⅳ类标准。

七、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围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用地安全利用、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污染地块风险管控、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源排查整治、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资源化利用、严禁洋垃圾入境、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重点领域,抓好源头防控,注重风险管控,全面排查调查,强化执法监管,加强跟踪评估考核,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推进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一)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加快推进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根据土壤污染程度,组织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建立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严格实施分类管理。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着力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快推动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还草,严禁在重度污染耕地种植食用农产品。

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2018年,各市、雄安新区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和开发利用负面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强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供地管理,建立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用地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控制用地准入。严格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且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坚决杜绝“毒地”开发。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严格风险管控。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

(二)开展土壤环境重点污染源整治。组织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源排查整治,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集中区域为重点,聚焦涉镉、铅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组织全面排查,实施综合治理。对治理整改后仍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关闭。各市对照省下达的重金属减排任务,制定年度重金属减排计划,确保2020年底前全省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以上。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上升的地方,停止审批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空间布局优化与管理,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行业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

(三)健全垃圾处理处置体系。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推进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安全处置,做好石家庄、邯郸市等国家确定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工作。全力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创新体制机制,大力发展垃圾焚烧发电。到2020年,实现所有设区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全覆盖,完成全部非正规垃圾堆放场(点)整治。石家庄市建成区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其他设区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3%以上。重点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术,鼓励区域共建共享焚烧处理设施,积极发展生物处理技术,合理统筹填埋处理技术,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等资源化利用示范试点。到2020年,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总能力的50%以上。

(四)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加快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从严审查、大幅减少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加大海上和非设关地打私工作力度,加强进口固体废物入境前检验检疫和海关查验工作,对开展装卸、仓储进口固体废物业务的场所全面排查整治,凡不符合规范要求、不达标的一律暂停办理进口业务,全面封堵洋垃圾偷运入境通道。

严格固体废物管理。结合污染源普查,全面调查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筛选产生量大的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建立固体废物类别和处置流向清单。选择有基础的城市开展“无废城市”试点,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对废弃电池、快递包装等新型污染源,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健全回收利用体系。调查、评估重点工业行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聚焦涉危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化智能监管体系,实施全过程监管。依法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和处理处置等违法犯罪行为,推进废酸、皮革废物、废铅蓄电池、医疗废物和工业污泥等处置利用能力建设,淘汰一批规模小、技术工艺落后、处置种类单一、布局不合理、污染防治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自行处置利用水平,加快推进危险废物处置经营单位整合改造。到2020年,全省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集中处置率达到100%。评估有毒有害化学品在生态环境中的风险状况,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并逐步淘汰、替代。

(五)加快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推动雄安新区国家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和石家庄市栾城区、辛集市省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探索构建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率先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探索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机制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活动全过程监管模式,率先开展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管控区域划定并采取管控措施;探索重金属污染减排和监管模式,率先推进涉重金属行业污染治理;探索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投融资机制,率先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到2020年,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建立科学、高效、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为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八、加快生态保护与修复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统筹开展全省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应保尽保、应划尽划原则,将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功能敏感脆弱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构建京津冀生态安全格局。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体系,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制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保护修复方案,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准入,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建设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完善监测监管机制,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与评估考核。

(二)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控,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暂停新上露天矿产开发项目审批,已有露天矿山暂停扩大矿区范围审批,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督导矿山治污设施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到2019年底,仍不达标的依法提请县级政府实施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国土部门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2018年,对所有有证露天矿山持续实施停产整治,环保不达标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171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通过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进行综合治理。到2019年底,合法生产的露天矿山全部实现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规范开采。到2020年底,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以2015年河北省矿山环境调查成果为基数)综合治理率达50%以上。

(三)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进一步丰富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开展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拯救性保护行动,加快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推进自然保护区管理规范化建设,开展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界限核准和勘界立标。制定河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提升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强化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和管理评估,定期开展资源普查,完善相关基础信息和数据。健全自然保护区建设和保护规划,逐步解决自然保护区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合理退出问题。加快建立健全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制度,对生态严重退化区域实行封禁管理,稳步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和退牧还草,扩大轮作休耕范围。全面保护天然林,加大“三北”防护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力度,推进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加强休渔禁渔管理,推进渤海重点水域禁捕限捕,加强海洋牧场建设,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推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海洋休养生息。

(四)坚决查处破坏生态行为。2018年底前,县级及以上政府全面排查违法违规挤占生态空间、破坏自然遗迹等行为,制定治理和修复计划并向社会公开。严格坡地生态管理,严禁在25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和开展土地整理。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区“绿盾”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建设卫星遥感实时监控体系,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整治修复。

(五)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针对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系统退化等风险隐患,建立政府、企业环境社会风险化解机制,把生态环境风险纳入常态化管理,系统构建事前严防、事中严管、事后处置的全过程、多层级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着力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加大生态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力度,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自下而上全面排查整治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突出问题,自上而下层层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效果清单,确保风险隐患早发现、早预警、早响应、早消除。严密防控垃圾焚烧、对二甲苯(PX)等重点领域生态环境风险,积极做好防范化解工作。加强辐射安全监管,健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确保万无一失。开展病危险尾矿库和“头顶库”专项整治,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的应急协调机制和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分级分类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演练、培训等工作。高度关注、密切跟踪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过程,防止其向社会群体性事件演变。

九、改革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保障措施,增强系统性和完整性,大幅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一)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改变“九龙治水”的状况,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统一监管,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和管理体制、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体系、政府企业公众共治体系。深化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特别是基层队伍的能力建设。完善农村环境治理体制,加强乡(镇、街道)环保所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力量,加快推进乡(镇、街道)环保所全覆盖,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探索跨地区、跨流域、跨海域环保监管执法,加强海洋、土壤环境和机动车污染监测监管执法力量。各级党委、政府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实施生态环境统一监管。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控平台。推动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活动。

严格生态环境质量管理。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生态环境质量达标地区要保持稳定并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地的市县政府,要于2018年10月底前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向上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加快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强化证后监管和处罚。到2020年,实现“一证式”管理,使排污许可制度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的核心制度。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监督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市场主体全面、及时、准确披露环境信息。建立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

(二)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快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完善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加强卫星遥感监测,着力构建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生态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和质控,按照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的要求加快推进有关工作。2018年底前,在平原地区全面建立秸秆禁烧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装置;乡(镇)、开发区、港口作业区空气质量监测站全部实现省级联网,加强监督管理,实施统一考核排名;完成入境河流和出境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建立重点河流跨市界、县界断面监测体系;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到2019年,全省具备建站条件的跨市界、县界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站完成建设。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和重点排污单位、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全覆盖,建立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各级各类监测数据实现互联共享,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

加强监测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制定全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方案,加强省市县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着力解决全省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用房、监测资质、监测用车和工作经费等问题,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测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准确界定各类弄虚作假行为和相应处罚措施。开展环境监测质量专项检查,严肃查处人为干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建立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确保监测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加强对第三方环境监测和运维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诚信和质量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严厉惩处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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