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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改委发文:切实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电费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极星电力会展网 来源:北京市发改委 2018-08-03 09:27:46

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切实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电费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并完善了两部制电价制度。电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价格水平和制度规定,及时落实降价政策。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市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通过扩大一般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规模、从跨省跨区现货市场直接购买低价电量等方式,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关于切实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电费负担有关事项

京发改[2018]158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连续发文部署降价措施,本市按照国家规定相应发文降低了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及输配电价,并明确了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为确保各项降价措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切实降低工商业用户负担,增强最终用户获得感,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切实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电费负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电价相关规定。根据国家降价措施,本市陆续出台《关于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8〕751号,以下简称“751号文”)、《关于调整本市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8〕1556号)、《关于调整本市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8〕1557号),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并完善了两部制电价制度。电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价格水平和制度规定,及时落实降价政策。

二、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电网企业在政府定价范围外的根据市场竞争情况自主制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以清单方式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市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通过扩大一般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规模、从跨省跨区现货市场直接购买低价电量等方式,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四、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按照国家规定,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最终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一些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今年4月,本市751号文已经按照国家要求明确了转供电相关收费政策。自2018年8月起,商业综合体、不具备内电网移交转制条件的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口岸场站等转供电主体应当加强自律,自觉落实直接按照目录电价或合理分摊电费方式收取电费的政策,按照合理分摊电费方式收取电费的,应主动公示当月总表购电缴费金额、用户分表电量以及当月平均分摊度电收费标准等信息,确保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最终用户。

五、工作要求。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电网企业要主动开展对转供电主体及加价情况的摸排工作,主动服务加快“一户一表”改造。市、区经济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商务委等通过多种渠道,主动宣传国家政策,扩大政策知晓范围,督促落实政策要求,同时积极发挥物业协会、商业协会作用,主动加强行业自律。各区政府要积极落实属地责任,督促区内产业园区政策落实。市、区价格监管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依法加强监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1日

北京市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调整本市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本市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2019年北京电网输配电价中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电度电价,自2018年5月1日起以现行标准为基础每千瓦时下调1.48分;2018年7月1日起在上述调后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再下调0.27分。

一般工商业用户电度电价,自2018年5月1日起以现行标准为基础每千瓦时下调1.48分; 2018年7月1日起在上述调后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再下调0.27分。

一般工商业用户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可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般工商业用户变压器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上的,可选择执行一般工商业两部制电价。

详情如下: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和《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2019年北京电网输配电价中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电度电价,自2018年5月1日起以现行标准为基础每千瓦时下调1.48分;2018年7月1日起在上述调后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再下调0.27分。调后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输配电价标准,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约束成本、提高服务水平;按年度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当年输配电价执行情况、电网建设投资完成情况、收入与成本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

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7〕69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30日

注:1.表中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输配电价水平按上表价格执行,并按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具体征收标准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9 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 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

3.电网企业可依据上表标准向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收取过网费。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仍执行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

4.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可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输配电价。单一制与两部制电价转换间隔不低于半年。

5.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或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及变更方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 号)规定执行。

6.2017-2019 年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综合线损率按6.88%计算,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6.88%带来的风险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承担,低于6.88%带来的收益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和电力用户各分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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