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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的各种问题一次说个够【好文推荐】

北极星电力会展网 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2016-08-24 09:45:54

“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是本轮电力改革给出的总架构;“三放开、一独立、三强化”是本轮电改的主要路径;“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是本轮电改的重点任务之一。组建售电公司、进军售电市场已经成为本轮电力体制改革的一个热点,并从资本市场对于配售电业务放开的追逐得到印证。笔者在对现有政策理解的基础上,结合电力市场建设的现状与走向,就售电公司的相关问题与同行进行探讨。

售电公司的主要类别

《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简称配套五)将售电公司分三类: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配套五规定的第一类为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意味着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可以参加竞争性售电业务,那么如何保证售电公司间公平竞争?第二类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是否会导致配售不分?如何监管?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在后续实践中探索和解决。

没有电力的生产显然就不会有电力的销售。因此,笔者将售电公司也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为拥有发电背景的售电公司;

第二类为拥有输配背景的售电公司;

第三类为不拥有发输配背景的售电公司。

发电企业理所当然地要将自己生产的电力进行销售,也就是说发电企业本身就是“发售一体”的企业;输配电与售电必须分开这才符合“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架构;不拥有发输配背景的售电公司实际就是轻资产的售电公司,属于典型的中间商。

鉴于配套五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售电公司在参与市场过程面临的问题,建议售电侧放开之初,对这两类公司要慎重准入并加以区别对待,重点培育独立的售电公司。

售电市场的销售渠道

谈售电首先要区分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从市场的销售渠道上讲,售电市场一般分为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见图)。发电企业与大用户、零售商通过批发市场开展较大批量的电力交易;零售商与小用户通过零售市场开展较小批量的电力交易。零售商在批发市场上购买电力,然后转售给不愿意或不允许参加批发市场买卖的用户。因此,可以说,发电企业就是批发商,售电公司都是零售商,不管它是哪一类或背景如何。发电企业如果不只满足于电力批发业务,想批零兼顾,那就去组建售电公司,通过售电公司开拓电力零售市场。

许多未开展售电侧改革的地区所开展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际上只是批发市场的批发交易,没有零售市场上的零售交易。

广东售电侧改革的一个特点就是在电力市场交易中率先引入了售电公司,探索了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的同步建设和开放。

按照国际经验,大多数居民与工商业用户等小用户不会实时对电能价格变化作出响应,缺乏专业人员,且全部参加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会造成交易费用大。这就为零售商的存在提供了必要条件。

售电公司的组建模式

如何成立售电公司,是独资还是合作成立售电公司,这是众多售电公司成立之前都要思考的问题之一。下面就不同出资人组建售电公司的优劣势和可行性进行比较分析。

相信发电企业不会仅满足于在批发市场争抢“蛋糕”,组建售电公司、进军零售市场将成为其必然选择。撇开体制机制不说,发电企业成立售电公司具有天然的优势,由于坐拥发电资源,其售电公司开展零售业务只要接受售价即可,而非发电企业投资人背景的经销商却始终面临购售差价的风险。另外,发电集团成立区域售电公司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是通过整合队伍,改变队伍零散、信息分散的弊端,变“掌”为“拳”,建立“区域一体化”营销体系和协调机制。二是统筹资源,改变各自为战的弊端,统筹协调区域内发电企业的售电业务,开展集中报价与操盘,发挥区域整体优势,提高市场竞争力。

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组建售电公司,大多数不具有发输配背景,要实现持久发展,就必须具有防范购售差价风险的能力和实力,通过严谨细分用电市场来选择目标客户,练就一套勇闯天涯的“秘籍”,针对性的增值服务一定是一个方向。随着售电业务的逐步放开,零售市场的空间将会足够大,发电企业成立的售电公司也难以独霸天下。相信未来的售电市场将是各类售电公司优胜劣汰与共生共存的情景。

笔者认为,除上述两种主要组建形式外,售电公司的组建方式还有很多。

发电企业之间连横组建售电公司,其主要动机是避免恶性竞争;发电企业与大用户之间合纵组建售电公司,其主要动机是通过“联姻”来抱团取暖、规避市场风险,谋求建立长远的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新型战略伙伴关系。但无论合纵还是连横组建的售电公司,其平台本身不会是与生俱来的能够巩固和永久平衡双方的利益分配,产生分歧将是必然的。因而,此类售电公司一定会面临难有作为的困境。

至于大用户独资组建售电公司,如果主要业务是为本企业代理购电,则完全没有必要;如果把其他用户作为零售的目标市场,其售电公司也没有任何独特优势可言。相关用户(如某一园区)联合组建售电公司如果主要业务是代理购电,其本质类似于售电公社或负荷集成商,这类售电公司也许将成为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员。鉴于前文所述理由,电网企业成立售电公司以及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合作组建售电公司在此不做详细探讨,因为这类售电公司会让人们担心有借力“垄断”供电地位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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