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发布《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
第七条 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电企业
1.执行计划电量合同(计划电量包括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下同),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
2.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4.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直接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5.具有接入电力交易平台的技术手段;
6.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二)电力用户
1.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
2.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
3.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直接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4.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安排用电;
5.保证交易电量用于申报范围内的生产自用;
6. 具有接入电力交易平台的技术手段;
7.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三)售电企业
1.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合同;
2.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
3.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4.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安排用电;
5.具有接入电力交易平台的技术手段;
6.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2.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4.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5.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费等;
6.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
7.按政府定价向公益性用户、保障性用户及其他非市场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承担保底供电服务责任;
8.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9.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