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海风电0.1元/度、连续5年!国内首个“地补”政策出台(附解读)
第九条(项目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报送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拟新增度电奖励项目目录。审核的主要事项包括:
1.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规范;
2.项目是否按照审批文件相关要求实施建设;
3.项目是否符合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开发计划;
4.项目投资主体是否符合信用状况良好的基本条件(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能源、环保领域严重失信信息);
5.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目录公示和发布)
(一)市发展改革委在部门网站对拟新增度电奖励项目目录予以公示,根据公示情况确认最终结果并抄送市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和市电力公司。
(二)对于列入奖励目录的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奖励电量的起始时间,以列入目录的当季度第一天为准;对于列入奖励目录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奖励电量的起始时间以并网时间为准(从0开始计量)。
(三)列入本市奖励目录的项目原则上不做调整,如确需进行调整,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讨论确定。
第十一条(资金申报拨付和信息公开)
(一)市电力公司应于每季度第二个月底前,严格按照本市奖励目录,将享受度电奖励的项目实际发电量和应奖励金额报市发展改革委,确保资金申报的及时、准确。
(二)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三)市财政局将资金统一拨付给市电力公司,市电力公司应在收到财政资金后,及时转付给各项目投资主体。
(四)市发展改革委在申请下达资金计划前,对拟支持的项目及资金金额通过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拨付后将资金使用结果通过部门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监督和管理)
(一)各区发展改革委结合备案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对各自申报扶持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奖励项目的规范运行。各区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和建设推动情况纳入对各区的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奖励项目进行抽查。对未通过检查的项目,将视情况停止对项目的资金扶持。对有违背承诺行为的项目,将项目公司、法人代表的相关失信信息按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市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建设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待相关系统建成后,可通过平台和信息化手段对奖励项目进行监测管理。
(四)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五)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0年7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14日。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企业
投资项目申请单位承诺函
我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 ,装机规模为 千瓦,立项文件号 ,项目已于20 年 月 日全容量建成并网。现拟申请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对该项目相关事项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项目已经按照立项文件要求全容量建设完工,项目正常运营发电。
2、该项目未享受过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扶持,且今后将仅申请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一项市级财政资金扶持。
3、本次申报项目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如发现虚假材料,愿负相关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公司(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