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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2020年关停镇海电厂4台共86万千瓦燃煤机组

北极星电力会展网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2019-07-11 10:56:50

(四)强化机动车船污染治理

1.优化货物运输结构。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以港口为核心,推进建立绿色低碳、集约高效的运输模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加快海铁联运发展,发挥海铁联运示范通道作用;推进水水中转发展,探索建设“江海联运巴士型”物流运输通道。到2020年,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提高集装箱铁路集疏港比例,新增铁路货运里程30公里,海铁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水水中转比例达到35%以上,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10%。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物流园区加快建设衔接两种以上运输方式。(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发改委)

2.优化公众出行结构和机动车能源消费结构。深入发展城市公交优先战略,完善城市公交服务体系,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更新)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到2020年,累计建成充电站150座,公(专)用充电桩0.8万个。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比例达到80%;新增(更新)城市公交车中新能源车比例达到90%以上,中心城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进一步优化实施新能源车路权优先方案。(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邮政管理局、宁波临空经济示范区管委会)

3.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根据国家、省要求,研究制定并稳步实施老旧车辆淘汰和限行政策,制定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以及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到2020年底完成淘汰任务。督促宁波港口码头经营者加强进港证的环保管理。(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

4.大力推动岸电使用。推进岸电设施建设,逐步提升岸电使用比例,新建码头(危险货物码头除外)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到2020年,全市高压岸电桩达到15个,低压岸电桩达到130个,50%以上的专业化泊位(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内河水上服务区具备岸电供应能力,90%的港口作业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飞机在宁波机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宁波临空经济示范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5.严格机动车排放控制。2019年7月1日起,全市实施国六排放标准。严格执行非免检新车环保核查制度,未经环保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治理和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联网,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建立完善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I/M制度),严厉打击虚假维修行为。推进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全国联网,确保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完善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6.推进船舶排放控制。开展到港船舶船用燃油质量抽检,加大对使用燃油含硫量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处罚力度。2018年10月1日起,船舶进入宁波市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时,应使用含硫量≤0.5%的燃油。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不得使用硫含量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严格执行《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第二阶段)》要求,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内河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推进内河船舶标准化。(责任单位:宁波海事局、市交通委)

7.提升燃油品质。2018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推进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5000吨以上的加油站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安监局)

8.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农用机械)必须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阶段排放标准。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普查和申报登记制度。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低排区)。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口作业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推进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和淘汰,港口、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宁波临空经济示范区管委会)

(五)加强面源污染治理

1.深化扬尘综合整治。按照“八个100%”要求,强化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加强混凝土搅拌站、料石堆场、拆迁工程等薄弱环节的扬尘治理监管。严格落实裸露地面、闲置地块的扬尘治理,落实绿化、铺装等措施。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等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推广使用自动冲洗、雾炮等扬尘防控新技术,全市各地建设工程落实扬尘防治的扬尘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措施,并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扩大道路清扫保洁范围,提高道路保洁标准,严格管制路面开挖,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2018年起,全市县级(含)以上城市实现主干路机械化清扫率100%,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平装率100%,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100%。实施降尘考核,全市各地降尘量不得高于5吨/月·平方公里。(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2.加强矿山综合整治和绿化工程。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采,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待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到2020年,全市应建绿色矿山建成率达到100%,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100%,矿山粉尘持续保持达标运行。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3.严格餐饮油烟和垃圾、生活废物臭气治理。加强对餐饮业的备案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露天烧烤。严格环境影响登记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餐饮经营场所产生油烟的必须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定期清洗油烟净化设施,污染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加强规划布局,新建小区需配套设置餐饮功能用房等满足生活需求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加强垃圾、生活废物臭气处理,落实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泵站等设施的恶臭治理措施。到2020年,基本消除城镇生活垃圾废物臭气异味。(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

4.持续推进露天禁烧和氨排放控制。落实属地乡镇(街道)政府监管责任,加强重点区域巡查力度,建立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的工作机制。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有效遏制垃圾、秸秆露天焚烧行为。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超过95%。进一步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执法监督。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到2020年,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安监局)

(六)实施重大专项行动

1.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制定并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聚焦重点领域,明确攻坚目标和任务措施,并狠抓落实。(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委)

2.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

3.开展工业炉窑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严格实施行业规范和涉各类工业炉窑的环保、能耗等标准。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质监局)

(七)建立健全大气环境监管体系

1.完善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全面排查大气污染源,持续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更新工作,制作大气环境地图。加快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和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19年底前,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基本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大型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2.加强环境管理和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到2020年,各重点工业园区建成1个以上环境空气VOCs自动在线监测站,县级环境监察部门配备便携式废气检测仪器和大气执法特种车辆,基本完成工程机械定时定位、排放监控装置安装和排放监控平台建设。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建立“谁提供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对违法违纪行为从严处罚,追究责任。整合、衔接、优化排污许可制、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对企事业单位的事中事后管理要求。加强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完善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开展VOCs排污权交易制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3.提升环境空气监测和区域联防联控能力。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2019年,完成宁波市清新空气(负氧离子)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全市光化学污染自动监测和PM2.5在线源解析体系,基本完成各乡镇(街道)环境空气监测站点建设任务。到2020年,初步建成环境遥感监测与应用基地。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加强与周边城市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强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配合单位: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制定实施方案,具体负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健全责任体系,压实各方责任,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行动方案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部门要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明确总目标、年度工作目标、建设任务、实施项目和资金要素保障,于本行动方案印发后15日内报送市大气办。

(二)严格考核评价。组织实施环境空气质量形势分析、新闻通报和预警制度。以“环境质量属地责任”为原则,以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本行动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对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予以褒扬激励,对考核不合格和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已授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约谈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发现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强化资金保障。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严格落实各项对大气污染治理有利的扶持政策和价格政策。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展污染治理资金来源。将能力建设、污染治理、执法监管等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治气攻坚工作的支持力度。严格落实储气调峰设施建设、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散乱污”企业(作坊)清理整顿、柴油货车淘汰治理、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扶持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落实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和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大幅度提高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的电价等。

(四)加强环境监管。加强废气监督性监测和日常执法检查,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定期曝光涉气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开展VOCs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未达标排放企业停产整治,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进市县两级环保与公安、检察院、法院联络机构的全覆盖。

(五)推进社会参与。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强制性公开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污染物治理和排放信息、环境违法行为及整改等信息。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形成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机构改革调整到位后,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职责。以往我市规定与本行动方案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行动方案为准;本行动方案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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