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发布
属地方电网企业 3、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4、独立售电公司 5、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 6、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并对各类主体采用不同的配额指标。详情见下方原文
在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实施方面,《办法》规定各省级能源主管制定本行政区的能源及电力规划时应将电力消费中可再生能源比重作为约束性指标,并在电力改革重简历支持可再生能源电力有限利用的制度,按照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和充分利用的原则开展电力建设和运行管理。并明确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除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核定保障小时数地区超过保障小时数的集中式风电(不含海上风电)、光伏发电的可上网电量,其他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部可上网电量均为保障性收购电量。
在可再生能源绿证交易上,《办法》进规定绿证随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而产生,绿证初始颁发只针对发电企业,按结算电价确定绿证下一步归属,只有全价收购的电量以及跨省区交易电量对应绿证归属购买方,未全价收购的电量对应绿证仍归发电企业;市场交易时,对于明确交易价格包含绿证的,绿证随之转移,未明确包含的,绿证仍在发电企业;《办法》还明确了补偿金,取消了绿证交易下限。
在监督考核措施方面,该《办法》较为“人性化”,兼顾奖励和惩罚措施,对于超额完成配额指标的省级行政区域,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增加其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规模指标;反之,对于未达到配额指标的省级行政区域,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暂停下达或减少该区域化石能源发电项目建设规模,不在该区域开展新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的试点示范工作;对不按国家规定组织实施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地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采取约谈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或通报的方式予以督促。对于拒不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督促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限制其后续电力项目投资经营行为。
以下为文件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