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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建设试点方案出台

北极星电力会展网 来源:山西省政府门户网站 2017-10-10 09:39:49

第四章 计量与结算

第五十一条 市场运营机构负责记录所辖并网发电厂参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调用调峰辅助服务资源和费用结算等情况。

第五十二条 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计量的依据为调度指令和能量管理系统(EMS)、发电机组调节系统运行工况在线上传系统、广域测量系统(WAMS)等调度自动化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以及电能量采集计费系统的电量数据等。

第五十三条 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费用实行专项管理,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在全网范围内统一结算。

第五十四条 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费用暂按1小时进行清算,每月进行结算,与当月电费结算同步完成。发电企业在当月电费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减去)应获得(支付)的辅助服务补偿(分摊)费用,按照电费结算对应关系向相关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当月电费一并结算。

第五章 信息发布

第五十五条 市场运营机构通过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发布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相关信息。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信息分为实时信息、日信息和月度信息,包括所有发电企业的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补偿和分摊对象、约定时段、电力、电量、价格、费用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市场运营机构通过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以小时为周期对发电企业发布预补偿和预分摊结果等实时信息。

第五十七条 当日信息由市场运营机构在下一个工作日12时前发布。各发电厂如对日信息有异议,应于发布之日15时前向电网企业提出核对要求,电网企业于17时前发布确认后的统计结果。

第五十八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发布上月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月度信息。

第六章 市场监管及干预

第五十九条 山西能监办对山西省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将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交易情况、交易合同等信息报山西能监办备案。

第六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山西能监办可对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进行干预,也可授权市场运营机构进行临时干预,直至中止市场:

(一)市场主体出现滥用市场力、串谋及其他严重违约等情况,导致市场秩序受到严重扰乱时;

(二)电力系统或电力交易平台发生故障,导致市场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

(三)需要保电时;

(四)其他必要情况。

第六十二条 市场干预的主要手段包括:

(一)改变市场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

(二)设置或调整市场限价;

(三)调整市场交易结果等;

(四)其他手段。

第六十三条 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调用、统计等存在争议时,提出争议方应在争议发生30天内向山西能监办提出申请,由山西能监办裁决。逾期不予追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山西能监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有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交易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山西省火电机组深度调峰交易办法(试行)》(晋监能市场〔2014〕107号)同时废止。

 

原标题: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西能监办山西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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