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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售电公司市场注册规范指引》(试行)公告

北极星电力会展网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 2016-12-13 09:38:02

售电公司完成市场注册后若参与市场交易,需具备以下条件:

已与政府发布的动态目录中的电力用户签订有关购售电合同,并将购售电合同和电力用户相关信息提交电力交易中心进行报备和登记。电力用户在同一时间只可选择一家售电公司购电,且不再参加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第十条[信用承诺]售电公司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或属地省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固定格式的“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办理注册时将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的原件提交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注册申请]注册申请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请:售电公司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或属地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注册申请、公示材料、基本信息、用户信息等注册信息或材料。售电公司申请的售电业务范围应在开展售电侧放开的省范围内。

(二)完整性核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申请和注册信息、材料后,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完整性核验。省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或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提交的注册申请和注册信息、材料等,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完整性核验。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售电公司需对材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三)注册信息推送: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完整性核验的售电公司注册材料和电力用户相关信息推送至售电公司开展业务的省电力交易中心。

(四)电力用户信息核验:省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通过完整性核验的售电公司(包括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的售电公司)售电的电力用户登记申请时,5个工作日内对电力用户信息进行核验,并进行登记。对电力用户信息不完整的,

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需进行补充和完善;对电力用户不在政府动态目录清单中、或已选择其他售电公司的,电力交易中心不进行登记,并通知售电公司。

第十二条[信息公示]信息公示流程如下:

(一)公示信息汇总: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每月底汇总各电力交易中心本月完成核验的售电公司需公示的信息,并将售电公司需公示的信息按照申请的售电业务范围推送给相关的省电力交易中心。

(二)注册信息公示: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原则上在每月初前3个工作日内将售电公司的公示信息通过“信用中国”(.cn)、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https://pmos.sgcc.com.cn)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特殊情况除外),公示期为1个月。

省电力交易中心原则上在每月初前3个工作日将在本省有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的公示信息通过地方政府指定的网站、省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等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三)公示意见反馈: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由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汇总。对于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至省电力交易中心的售电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需及时将公示是否通过反馈至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对于公示期间存在公示材料不完整、信息不准确等异议的,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需及时通知售电公司补充完善,电力交易中心视补充完善情况决定继续公示或重新公示。

对于公示期间存在弄虚作假、不满足准入条件等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

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核实处理。

(四)注册生效: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在多个省开展业务的售电公司,注册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生效。在省电力交易中心申请注册的售电公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注册自动生效。

(五)纳入市场主体目录: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统计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的售电公司注册生效的省,并将售电公司信息推送至注册生效的省电力交易中心;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汇总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的注册生效的售电公司和本省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的售电公司,纳入本省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现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注册备案]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汇总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和各省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上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各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将纳入本省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的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省级能源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注册情况通过“信用中国”、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注册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注册信息变更]注册信息变更包括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和售电公司关联用户信息变更。已注册的售电公司信息发生变化时,售电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已登记的售电公司关联用户信息变更时,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或用户所在省的省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

第十五条[售电公司信息变更]售电公司股权结构、注册资本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售电公司应在原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再次履行承诺、申请、公示、备案等手续,注册信息变更承诺、申请、公示、备案流程同市场注册程序。注册信息变更确认通过前,售电公司不得参与市场交易,信息变更前已签订的交易合同按照交易合同约定履行。

第十六条[售电公司业务范围变更]售电公司业务范围扩至其他省,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办理变更,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在相应省进行承诺、申请、公示、备案,诺、申请、公示、备案流程同市场注册程序,并将注册信息共享至相应省电力交易中心。业务范围变更期间,原业务范围保持有效,可参与原业务范围的市场交易,新增业务范围需变更生效后方可参与交易。

第十七条[售电公司一般信息变更]对于除第十五、十六条重大注册信息变化外,不影响市场交易的注册信息变更,电力交易中心对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申请进行核实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变更期间售电公司可参与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售电公司关联电力用户信息变更]售电公司关联的电力用户发生新增、减少、变更(并户或者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等信息发生变化)时,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需在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或用户所在省的省电力交易中心办理登记信息变更手续。新增、减少、变更的电力用户核验通过后,完成登记程序。新增、减少、变更用户在核验通过前,涉及到的已登记用户不能作为售电公司售电用户参与交易。

第十九条[未及时变更注册信息处理]若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而未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信息变更,或者需要补充相关信息而未及时补充的,经核实后电力交易中心将情况报能源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并通过“信用中国”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对外进行通报,该情况视为提供虚假信息报第三方征信机构记入信用评级。

第四章市场注销

第二十条[强制退出]已注册的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交易合同转让]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未履行的交易合同按合同约定办理。如约定不明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征求交易合同各方意愿,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按有关规定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强制退出公示]当售电公司应当退出市场但未提出退出申请的,电力交易中心将售电公司情况报政府有关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在确认售电公司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通过政府指定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对该售电公司实施强制退出。

第二十三条[自愿退出]售电公司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市场,并提前30个工作日向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第二十四条[申请注销注册]售电公司自愿申请退出市场时,应在电力交易平台提交市场注销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一)市场退出原因;

(二)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意见;

(三)与其它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及结算情况;

(四)尚未履行的市场交易合同及对未履行合同的处理协议。

第二十五条[办理注销注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或属地省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售电公司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对售电公司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核验,材料不全的通知其补充。将通过核验的申请材料通过政府指定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注销后,售电公司需要再次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需重新办理入市注册手续。

第二十六条[注销备案公示]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电力交易中心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同时注销市场注册,向能源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相应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信用评价

第二十七条[信用评价]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电力交易中心收集已注册售电公司相关信用信息,协助政府主管部门与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共同对已注册售电公司开展信用评价。

第二十八条[信用评价职责]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售电公司进行监管,对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黑名单。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直接纳入黑名单。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对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内各省交易平台售电公司信用评价进行监督。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电力交易中心将发现的售电公司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报能源监管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按授权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并及时对外发布第三方征信机构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及各省电力交易中心报告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和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建立信用记录]建立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高管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三十条[售电公司失信惩戒]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电力交易中心将售电公司违反交易规则、违反信用承诺、不履行售电公司义务、不履行交易合同、串通操控市场以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报告能源监管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对于纳入黑名单的售电公司,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对纳入黑名单的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有关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3年内不受理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售电公司的市场注册。

第三十一条[征信机构失信监督]第三方征信机构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按规定对售电公司进行信用评价的,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电力交易中心将相关情况向能源监管机构、政府主管部

门报备,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联合惩戒]对售电公司违法失信行为,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并按照有关法规、法律对其进行联合惩戒。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解释]本规范指引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范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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