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售电分两步!山西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发布(附文件全文)
6.营业资格。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确定供电营业区。
(二)电力用户企业准入条件。
1.产业政策。用电项目建设核准(备案)手续齐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列入国家行业准入公告名单(未实行行业准入的除外)。
2.能源消耗。能源消耗达到国家标准。
3.环保排放。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4.信用等级。用户及其负责人无不良金融、司法记录和拖欠电费记录,信用良好。
5.自备用户。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6.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有关微电网接入系统标准和条件另行研究确定)。
准入的电力用户企业,应未列入国家及省级政府负面清单,不属于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
(三)市场主体准入。
市场主体准入步骤如下:
1.一承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向所在市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各市电力管理部门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汇总,并上报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
2.一公示。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在收到市场主体申请表及其相关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满后,将无异议的市场主体在5个工作日内纳入年度公布的市场主体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3.一注册。列入目录的市场主体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入市交易注册申请。电力交易机构收到市场主体入市交易注册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正式注册,与市场主体签订入市协议和交易平台使用协议,办理交易平台使用账号和数字证书,并进行相关专业培训。
4.两备案。注册完成的市场主体,需同时在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省政府授权的电力监管部门备案。
(四)市场主体退出。
1.强制退出。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和破产倒闭的需强制退出市场,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
2.取消注册。退出市场主体名单,经省政府授权的电力监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交易机构取消注册,向社会公示。
3.妥善处理。市场主体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四、售电侧改革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6年-2017年)工作内容。
1.完成电力市场框架方案设计,培育多元化售电主体。
2.完成输配电价核定,逐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由市场形成。
3.完善山西省电力直接交易机制,电力直接交易规模达到全社会用电量30%。开展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初步实现外送电规模化直接交易。
4.开展以铝循环园区为重点的园区型售电主体直接交易,探索园区型区域电网运营模式。
5.以煤矿集团等大型企业自供区和国家、省级园区为重点,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增量配电业务。
6.建立完善调峰补偿市场机制。
7.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
(二)第二阶段(2018年-2020年)工作内容。
1.全面放开符合电力直接交易用户参与中长期交易。
2.争取更多的跨省跨区市场化电力直接交易份额,鼓励省内发电企业与省外电力用户企业建立中长期电力合作关系。
3.逐步丰富交易类型,适时开展现货交易,启动日前、日内、实时电能量交易和备用、辅助服务等现货交易品种。
4.探索建立市场化的辅助服务分担机制。
5.探索建立山西电力金融交易平台,逐步将电力容量市场、电力期货和衍生品等纳入交易体系。
五、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
试点先行,逐步放开售电侧市场准入,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赋予用户更多的选择权,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结构和市场体系,健全购电交易机制。同一售电公司可以在多个营业区内开展售电业务,同一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并存开展售电业务,但只能有一家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的配售电公司,并为该营业区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一)培育多元化独立售电公司。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组建独立售电公司,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允许其从发电企业购买电量向用户售电;允许发电企业、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等成立独立售电公司,从事售电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园区等各类园区组建独立售电公司,从事售电业务。
(二)开展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试点。
1.增量配电网。增量配电网资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对于历史形成的、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和山西晋能国际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可视为增量配电业务。二是纳入全省“十三五”或年度政府电网建设规划,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下的新增配电网。
2.试点范围。以煤矿集团等大型企业自供区和国家、省级园区为重点,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增量配电业务,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促进配电网建设,提高配电运营效率。
3.试点要求。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由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成立拥有配电网资产的配售电公司。此类拥有配电网资产的配售电公司在其供电营业区内拥有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责,承担其供电营业区内用户的保底供电任务。
(三)探索构建区域电网运营模式试点。